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7:16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5:52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扩展资料
*丢失处理方法:
(一)丢失、被盗*报告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和普通*时,应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受理岗报告,领取《*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专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无法完整记录丢失、被盗*专用*的,填报《丢失、被盗*专用*清单》,填写好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核对表证资料后,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转交有关*管理岗,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丢失、被盗*专用*的,责成纳税人将《〈*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2、丢失、被盗普通*的,在当地新闻媒介公开声明作废.
(三)验销*
纳税人公开申明作废后,持刊物原件及以下资料到*管理岗验销*.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5:53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扩展资料
《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罚款票据;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财政部票据监制章”;
(三)伪造、制贩假罚款票据;
(四)未按规定使用罚款票据;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罚款票据;
(六)利用罚款票据乱罚款或收缴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罚款;
(七)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八)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罚款票据;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财政部-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垫江县*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上海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5:53
《*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依照上述规定,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如下: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5: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