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对烟草制品广告有哪些禁止性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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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3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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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09: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二条第二款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任何的大众传播媒介(包含自媒体)或者公共场所(含室外公共场所和市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等场所,发布或者宣传含有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简单的说,在任何场所都不能做卷烟和雪茄烟的广告。包括在超市或便利店的卷烟经营柜台上所印有**卷烟的宣传图或者牌匾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了。因为超市或便利店等场所,均属市内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