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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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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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1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对修改的条件有如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按照法律要求,只有符合以上五条的,才可以启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
无论是部门还是单位提出修改规划,都应当上报当地的规划管理部门,规划部门认为你的修改理由符合上面五条,就会要求你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修改专题报告,也就是你要修改哪里?为什么要修改?修改之后对城市的公共利益,对环境、经济等等因素有何影响等内容?然后由规划部门上报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一般城市上报当地市*,副省级城市和直辖市上报*,经其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还要按照原来审批程序报批后,才算正式修改完成。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1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对修改的条件有如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按照法律要求,只有符合以上五条的,才可以启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
无论是部门还是单位提出修改规划,都应当上报当地的规划管理部门,规划部门认为你的修改理由符合上面五条,就会要求你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修改专题报告,也就是你要修改哪里?为什么要修改?修改之后对城市的公共利益,对环境、经济等等因素有何影响等内容?然后由规划部门上报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一般城市上报当地市*,副省级城市和直辖市上报*,经其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还要按照原来审批程序报批后,才算正式修改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