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联合体间是法定连带责任还是约定连带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9:52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23:03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间是法定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联合体在*采购项目中经常遇到,特别是电梯、锅炉、*空调等大型设备安装施工中,夹杂工程机械和土建等内容,作为设备制造方不可能具有土建方面的施工资质,需要由具有土建施工资质的公司来承担部分工作内容,联合体便应运而生。连带责任亦即连带之债,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一方面,连带责任既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也可因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当然,连带责任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不得让当事人负连带责任,只负按份之债;另一方面,对于*采购联合体来讲,因为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每个供应商即要负按份之债,也要负连带之债,足以说明我国立法机关对*采购联合体的高度重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23:04
《招标投标法》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但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联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款很明确的告知我们联合体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律规定的。
联合体协议是联合体各方之间用来划分工作范围及权利义务的协议,是通过约定来实现的。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约定来规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