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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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2:31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也就是不计入企业的损益,因此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拨款拨入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后,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第七十六条、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2:31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也就是不计入企业的损益,因此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拨款拨入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后,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第七十六条、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