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此同业竞争协议条款是否有效?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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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00:17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是有条件的,一个就是只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两外一个就是必须约定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那么从你提供的信息看,你并不属于以上人员,公司也没有按照规定另外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就为无效条款,你不须受此约束。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你的业务提成属于你的工资部分,公司应当在与你办理离职手续时一次性给你支付,而不是在以后支付,更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条款来*。建议与公司据理力争,不行就先向当地的劳动局投诉先。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有需要可以再百度知道再留言。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00:18
如果竞业*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会对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法律分析竞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其同业竞争的协议,意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竞业*协议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会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否则劳动者可以选择履行或者不履行。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未规定经济补偿条款的敬业*协议,劳动者有选择履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也有不予履行的权利。因此属于效力待定,并不一定对双方产生拘束力。竞业*协议需要规定经济补偿条款,否则其效力待定,并不绝对对双方产生拘束力。若未规定经济补偿条款,劳动者履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者可以选着不与履行。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上市公司的利益。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00:18
此条款无效。因为剩余的业务提成是你在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段里应得的、公司必须按约给付的。而竞业禁止期限内,公司必须按照你原来的工资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标准另行支付你补偿费用,而不应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支付而拖延支付的劳动报酬作为补偿,否则竞业禁止的约定无效。追问还有其它的论据证明此条款无效么?
可以采取的维权方式又有哪些呢?劳动仲裁和起诉我都有所了解,只是不想大动干戈,和老板协调,老板说到提成结算之后再咨询律师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发放我的提成,那这样的话,可能要到一年后才出结论,到那时再维权,会不会已经失去了维权的权力?
追答依据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是协商,二是劳动部门投诉请求帮助,三是劳动仲裁,四是诉讼
结论不可能要一年后才能出,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有,除非对方刻意拖延
劳动争议、纠纷的劳动仲裁有期限,为1年,过了期限就不能提起劳动仲裁,也就不能提起诉讼,届时,你就没有强有力的维权途径帮助你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