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条款和禁止同业竞争条款都属于劳动合同的什么条款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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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0:49
附加条款,不是一定要写上劳动合同的条款。但要注意保密协议的前提是公司有秘密需要保守。禁止同意竞争的条款是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才可以约定的,不是什么员工都要签的。
附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2:07
不是必备条款,属于“双方约定条款”,员工若违反,造成公司损失的,需要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3:42
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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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劳动合同中不是必须要体现竞业限制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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