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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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7:40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权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只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