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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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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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16:16
尽管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竞合现象并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也不应导致两种责任制度的完全融合。由于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因此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来看,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是:
(1)举证责任上的不同。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一般对违约方违约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当然对某些侵权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
(2)义务内容的区别。合同的义务内容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法定的义务内容由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
(3)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4)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采取违约金等多种形式。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条件的。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可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5)责任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6)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7)诉讼管辖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由上可见,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3.责任竞合的处理
从各国立法和判例看,在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两种方法:(1)禁止竞合制度。这一制度以法国等国为代表,认为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2)允许竞合制度。这种方式以德国等国代表,认为合同法与侵权法不仅适用于典型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而且共同适用于双重违法行为。我国《合同法》采取了第二种方法,即允许责任竞合,允许受害人就两种请求权作出选择。
在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时,受损害方有权作出选择,即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请求侵害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请求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将依法直接产生基于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请求权,当然可以选择上述其中一项请求权来行使。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和制裁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