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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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6:38
摘要首页 > 办案实务 > 建设工程【办案实务】EPC分包工程是否必须“二次招标”?作者:jtcwflawyer|时间:2020-07-03引言 2019年12月国家*、住建部联合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EPC总承包模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该规定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程序指明了方向,同样有关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进行分包时是否应“二次招标”这一问题,《管理办法》也做了进一步解答,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实践中,经过招标的EPC总承包工程,其EPC分包工程是否必须“二次招标”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一、EPC模式下总承包商可以对哪些项目合法分包? 《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同时,根据住建部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的规定,将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12类)、专业承包(36类)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其中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承包工程内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备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施工。 故,EPC总承包商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4-25epc模式下甲方哪些需要二次招标首页 > 办案实务 > 建设工程【办案实务】EPC分包工程是否必须“二次招标”?作者:jtcwflawyer|时间:2020-07-03引言 2019年12月国家*、住建部联合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EPC总承包模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该规定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程序指明了方向,同样有关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进行分包时是否应“二次招标”这一问题,《管理办法》也做了进一步解答,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实践中,经过招标的EPC总承包工程,其EPC分包工程是否必须“二次招标”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一、EPC模式下总承包商可以对哪些项目合法分包? 《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同时,根据住建部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的规定,将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12类)、专业承包(36类)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其中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承包工程内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备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施工。 故,EPC总承包商必须“二次招标”的EPC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以暂估价形式招标。有关暂估价的理解,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9规定,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当总承包单位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时,会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2.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作出了规定。a.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b.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标;c.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a类下具体为以下五种: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b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c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 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16号令规定了具体四种标准。a.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b.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c.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d.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