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30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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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6:22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因此符合苏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依法享有产假期间应正常支付其全额工资,若收到的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工资的,再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生育津贴低于等于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无需再发放。如用人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劳动者可至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投诉。 3.年终奖发放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双方无约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明确的,按照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如因此产生争议的,劳动者可至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6:22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6:23
去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起诉,再不服中院上诉,再不服高院再审,再不服*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