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释人员社保视作缴费年限不计入养老金工龄有国家文件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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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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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20:11
内务部
《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九)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工作之日为参加*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工作的时间;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被判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函[2007]406号
根据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4]15号)、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厅、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川办发[1987]101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川司发[1988]13号)的规定,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后,又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服刑或*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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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20:11
只要你有档案记录,服刑期间的时间是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服刑前的年限仍然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20:12
是有这个方面的规定的,服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做归零处理,只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且服刑期间不能参加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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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20:11
内务部
《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九)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工作之日为参加*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工作的时间;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被判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函[2007]406号
根据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4]15号)、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厅、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川办发[1987]101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川司发[1988]13号)的规定,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后,又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服刑或*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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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20:11
只要你有档案记录,服刑期间的时间是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服刑前的年限仍然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20:12
是有这个方面的规定的,服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做归零处理,只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且服刑期间不能参加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