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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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22:14
疑罪之所以 “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故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因此,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这是对为了保障个人利益而牺牲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是正义的回归。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中“从无”的相对性: 首先,检察机关对疑罪案件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性质,表现在: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如果申诉得到检察机关的采纳,则不起诉决定被撤销,检察机关应当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自然失效。 2、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其次,审判机关终审的无罪判决在一定条件下仍非终局,表现在: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也就是说,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所作出的无罪判决,并不具有终止法律诉讼的效力。 疑罪的相对从无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保障*和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冲突,在保障了社会个体利益的同时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相对性消除了司法人员在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时的抵触心理,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担心放纵犯罪而变相实施疑罪从挂现象。相对从无是疑罪从无原则的有益补充,是疑罪从无原则在适用过程中日益完善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