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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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0:31
现实困惑
某果品公司与某超市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后因超市经营不善,经与果品公司协商,其收货权转移给同市另一蔬果公司。超市与果品公司之间交易时约定是由果品公司免费承运,合同收货权转让时果品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果品公司还免费承运吗?
律师答疑
在本案中,超市将收货权转让给蔬果公司,该收货权既包括收取果品的权利,还包括支付货款的义务,属于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在该案例中,超市的转让行为经过与果品公司的协商,取得了果品公司的同意。而关于运输费用的问题,超市在与果品公司的合同中约定是由果品公司承担,而在合同转让时,果品公司并没有就运输费用提出异议,因此,果品公司还应当免费给蔬果公司运输水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理荟萃
转让方转让权利义务,不光要考虑到对方的同意,与受让方之间也应有明确的约定,以减少约定不明造成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