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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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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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6:24
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既然是在送外卖的过程中受的伤,那也就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当然是工伤,应该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
因为外卖骑手工作的特殊性,判断外卖骑手是否因为工作受到事故的伤害,应当结合实际证据对外卖骑手,事发当日工作轨迹而进行重点分析。互联网配送餐饮业务的特点,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很灵活,打卡上班之后,外卖骑手都是通过自行抢单获得工作任务,到指定地方取餐后进行配送,用户收到订单物品之后配送任务就结束了,外卖骑手的工作地点也是随时派送,地点的不同,随时处于变化中。
判定外卖骑手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因为工作原因所受的伤,与外卖骑手是不是打卡上班、是不是接单、是不是处于取餐送餐过程紧密相关联,如果没有接受配送任务,那就无法认定是在此期间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与从事工作有关。所以外卖骑手上班的时候一定要打卡上班。一定不要忽略这个的事情。
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算不算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显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第5项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该依法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报警,那样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力。
外卖骑手一定也要明白,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构以及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机构为统筹地区的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交通伤害事故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外卖骑手被称为个体户的现象引发热议。研究显示,全国现在有超过190万家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服务个体工商户。其中隐藏的这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外卖骑手成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个体工商户,那就意味着在法律层面失去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建议外卖骑手一定要注意下面的4个事项。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量避免合同出现“外包”“合作”“派遣”“承揽”“劳务”等字样。
2,手机、配送工具等最好选择公司统一配备,那样有助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3,注意收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4,固定工作时间,考勤的制度,管理的规范,薪酬的制度都是对于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有确定的意义。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6:25
工伤的认定通常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虽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用工实践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并不鲜见。为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事项作出《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发布于2005年,是基于传统用工模式下对劳动关系的考量标准,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对传统行业的渗透,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用工形态发生了很大改变,《通知》认定劳动关系的参照标准在外观上趋于弱化,甚至与现实用工模式存在一定的脱节,导致认定存在争议。然而,劳动者的权利不因互联网技术下用工方式的改变而受到漠视,更不能游离于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之外。经济新业态下,需要对“互联网+传统行业”这种经济模式下的用工特点结合传统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准确予以界定。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判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从两个方面衡量: 一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交换。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对价,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也是劳动关系经济从属性的具体表现。 二是劳动者一方必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劳动者排他性使用。所谓排他性使用,就是命令、服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对价进行交换所要获取的是对劳动力支配、使用的权利,这就是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
具体到本案,传统的用餐方式需要顾客至饮食店购买,而在互联网参与下,“外卖小哥”根据互联网派发的订餐信息提供送餐服务,需方足不出户即可享受美味佳肴。本案即是如此,某平台仅仅是订餐、供餐信息的提供者,平台将供需双方的信息汇集,由供需双方选择,平台本身并不具有向需方送餐的功能,而送餐劳务需要第三方协作才能完成。配送公司配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餐饮管理服务、代送物品服务”,外卖小哥外卖小哥从事的工作正是配送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配送公司系餐饮供需双方劳务提供者的用人单位。根据在案证据,外卖小哥每月报酬由配送公司发放,外卖小哥虽然也从某平台收取一定的提成费用,但每月仅100多元的提成,显然并非外卖小哥每月付出劳动的对价。 外卖小哥只有按配送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后才能从配送公司公司取得报酬,由此具有经济从属性。
其次, 本案外卖小哥对配送公司具有人身从属性。根据外卖小哥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外卖小哥固定在“江苏非送-中南站”点,有专人开会、分工、考核,配送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二维码注册,每天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以及每月的休息时间均由配送公司安排。如不按时上线,配送公司有权停工。因此,可以清楚表明外卖小哥须服从配送公司的指示命令、受配送公司管理和监督,配送公司可通过考核等手段对外卖小哥进行约束。配送公司虽然可另外从事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但这属于配送公司在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以外的自由零星安排,并不影响本案外卖小哥对配送公司人身从属性的认定。
诚然,互联网经济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本案劳动关系即是如此,外卖小哥无需固定在配送公司固定场所之内、工作时间也相对灵活,配送公司供助互联网技术无形掌控外卖小哥并为之劳动,并根据配送公司的业绩支付报酬, 劳动法律法规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不能因为经济业态的变化进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最后*综合判定,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驳回江苏某配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支持了 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认为外卖小哥与配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在经济新业态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应结合用工特点和传统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进行综合界定。本案中,外卖小哥只有按配送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后才能从配送公司取得报酬,由此具有经济从属性;配送公司有专人开会、分工、考核,配送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二维码注册,每天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以及每月的休息时间均由配送公司安排,由此,外卖小哥与配送公司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因此不能因为经济业态的变化而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6:26
外卖哥送货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要看外卖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四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等。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形成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判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从两个方面衡量:一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交换。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对价,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也是劳动关系经济从属性的具体表现。二是劳动者一方必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劳动者排他性使用。所谓排他性使用,就是命令、服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对价进行交换所要获取的是对劳动力支配、使用的权利,这就是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
互联网经济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如外卖哥与公司劳动关系,无需在配送公司固定场所之内、工作时间也相对灵活,配送公司供助互联网技术无形掌控外卖哥并为之劳动,并根据配送公司的业绩支付报酬, 劳动法律法规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不能因为经济业态的变化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外卖哥与配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经济新业态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应结合用工特点和传统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进行综合界定。外卖哥只有按配送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后,才能从配送公司取得报酬,由此具有经济从属性;配送公司有专人开会、分工、考核,配送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二维码注册,每天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以及每月的休息时间均由配送公司安排,由此,外卖哥与配送公司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因此,不能因为经济业态的变化而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6:27
对于外卖骑手在送餐工作中出现意外伤害事故算不算工伤问题,在全国各地的外卖骑手中普遍存在。要想知道属不属于工伤?责任由谁来承担?前提是要理清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判断两者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外卖行业中,骑手主要分为两类:属于配送平台的正规骑手和通过平台本身注册打工的骑手。“骑手直接受雇于平台或供餐者,发生工伤时,送货平台或供餐者有义务承担骑手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但是,目前在外卖行业中,骑手大部分是为自己注册的兼职骑手提供中介服务,骑手履行下单后与商户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而不是以与平台公司的劳动关系为基础完成工作任务。
这种模式与目前盛行的网络签约车、网络厨师等自主订购模式相似,自律性很大。因此,*在判定相关纠纷时,一般不承认平台和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平台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