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的行政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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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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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5 12:17
行*规制定程序条例
发文单位:*
文 号:*令第321号
发布日期:2001-11-16
执行日期:200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六章 行*规解释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规制定程 序,保证行*规质量,根据*、立法 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行*规的立项、起草、审 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规,应当遵循立 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和法律的 规定。
第四条 行*规的名称一般称“条 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授权决定制定的行*规,称“暂行条 例”或者“暂行规定”。
*各部门和地方*制定的 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 行*规应当备而不繁,逻 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 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 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 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 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 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 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七条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 定行*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 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报请立 项。
*有关部门报送的行*规立项 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 问题、依据的方针*和拟确立的主要制 度。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 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规立 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 审批。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 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 要;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 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职 权范围并需要*制定行*规的事 项。
第九条 对列入*年度立法工作 计划的行*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 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行*规由*组织起 草。*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 规由*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 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法制 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行*规,除应当遵 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和 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 行为,促进*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 理、公共服务转变;
(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 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 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 利实现的途径;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 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 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 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起草行*规,应当深入 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 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 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 形式。
第十三条 起草行*规,起草部门 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 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 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应当在上报行*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 称行*规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行*规,起草部门 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方针*等需 要*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报*决定。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向*报送的 行*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 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规 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 同签署。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将行*规送审 稿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 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 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 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 组织和公*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 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 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七条 报送*的行*规送 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 *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 国家的方针*;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 定;
(三)是否与有关行*规协调、衔 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 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