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那些属于人民*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即不可诉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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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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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23:25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还有: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