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7:39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2:46
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扩展资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2:46
确实是这样,程序上才会合法。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2:47
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出正确的条文告诉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