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学业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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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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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2 04:17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A、B、C、D四个等第和实际分数记录。
1、成绩达到试题总分数的90%(其中思想*、语文达到85%)及其以上者,记录等第A。
2、达到75%至89%记录等第B。
3、达到60%至74%记录等第C。
4、59%及其以下记录等第D,D为不合格等第。
5、成绩为“C”、“D”等第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重复参加同一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高的一次记录,但最高记录等第为“B”。
6、考试成绩为C等第,申请重考的学生,应当承担试题费用(信息技术为技术支持费用)。
7、内地*中学学生、新疆班及新疆在内地插班学生、外国生可适当降低合格分数要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