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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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6:22
2017年1月13日,重庆市*修订2011年施行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令第247号),将“征收对象”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后的个人住房房产税*以重庆市*令第311号公布,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即2017年1月14日起,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的购房者,将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税率:
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