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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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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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00:31
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人数众多的、适用于特别程序的等,对于上述案件都是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案件情况来进行认定。
一、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二、民事简易程序的内容
(一)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开庭审理
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
(三)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2、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涉及到有关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处理,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办理,不同的案件由于其诉讼请求不同,那么所认定的具体情况也是不同的,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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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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