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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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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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23:22
现在,微信、支付宝转账不仅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当人们享受科技带来的便捷之际,其中的法律风险往往容易被忽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记录就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但是微信转账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如何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就没有关联性。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这涉及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因此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例如应有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链,综合证明借款性质。在此之外,如果能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就更加具有证明力。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三、明确用途,备注别省事,注明转账用途。例如在微信借钱时,应备注“借款”、“借钱”等字样。
最后,在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形成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通过微信等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注意证据保存,提高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