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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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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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3 02:47
所谓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必须作出承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以下几种强制缔约义务:
1.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 【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