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税行政法规的若干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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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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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6 11:09
一:该企业行为是否违法?
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不论补交的凭证是否有效,该企业确实存在做假账隐瞒收入的行为,违反了税收相关法规;其次,该企业提交的进贤税额*不足以抵免所偷逃税款,该企业无法解释账目存在的问题。再次,该企业未很好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对税务管理工作不服从,对税务人员进行漫骂,违反了税收征管调理等相关法规。因此可以认定该企业存在违法事实。
二: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能否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被告经人民*允许可以补充证据。”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原告在行政诉讼阶段补充证据的权利,但是同时也给行政机关一个补充证据的机会,以对抗相对人的临时抗辩。由于受相对人知识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在行政程序中相对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或提供了相应证据但行政机关不予理睬等问题客观存在,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行政管理相对*益的一种保护性规定。
三:对于原告在行政诉讼阶段所提出的其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可否采纳?
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一般不予采纳。”本案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国税局在实施检查程序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责成该公司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在实施行政处罚前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了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给予该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料。但该公司拒不提供。对于纳税人来说,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是《税收征管法》要求纳税人履行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该纳税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因此,该公司作为原告,在行政诉讼阶段提供的新证据,人民*一般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