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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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23:19
(一)国内经济法体系内容的学说
由于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等的不同认识,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众说纷纭。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两个子部门,分别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法(”两分法”)。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宏观*法主要包括产业结构*法、财*、税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
有人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全面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市场经济法律部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由以下三个模块组成:市场立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法(”三分法”)。
有人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发展变化的,因此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应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企业组织管理法(调整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管理法(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法(调整在宏观经济*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及社会保障法(调整在社会经济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分法)。
还有人认为,在传统经济法体系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建立的新经济法体系应当是多样性与统一陛的统一、稳定性与变通性的统一、现行性与超前性的统一、国内性与国际性的统一,认为经济法体系的内容应为计划法和反垄断法构成。
从以上这些观点,可以看出,学界对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主要是从两点入手,首先将不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从经济法体系中排除,第二是解决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如民法、行*)的关系。
(二)经济法体系的内容的划分
经济法体系不能像从前那样庞杂无章,越大越好,无所不包;而应是一个紧凑、严密、有逻辑的体系。经济法体系具有层级结构,从上述介绍的学界观点可以看出,无论是”二分法”(市场规制法和宏观*法)、”三分法”(市场规制法、宏观*法和市场主体法)、还是”四分法”(市场规制法、宏观*法、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都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内容,有争议的是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归属。下面笔者对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否应当包括在经济法体系中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经济法体系是否包括市场主体法。我们从经济法主体说起,经济法主体,指的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主体。通常,将经济法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一类是指相应的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如企业等等。前一类属于行*管理,后一类,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具体就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生产和交换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中,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的资格实际上是由民商法来确定的,《民法通则》第36到53条的规定,确立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等市场主体的资格就是一个强力的证明。由此,市场规制法和宏观*法中的主体,并不需要市场主体法来再度确立。至于如何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则在市场规制法和宏观*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因此,如若将市场主体法定位于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也是多余的了。如上所述,笔者认为不需要在市场规制法和宏观*法之外再设置一一个单独的市场主体法。
其次分析经济法体系中是否包括社会保障法。正如前面讨论过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也就是说,经济法是着重解决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它的确与经济法密切相关,但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经济法的宗旨和调整对象都不同,它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份悬殊的*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 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我国2001年在官方文件中提出了建立社会法,这是一个用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和福利而形成的新部门。通过上述对社会保障法的分析,社会保障法应当属于社会法的体系,而不是经济法体系的内容。
通过上述分析,经济法体系的划分宜采用二分法,即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不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法这两个法律部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