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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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4:47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扩展资料:
犯罪构成起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的历史性产物。
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只包括客观的、论述的要素,而不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和有责性没有关系。
本世纪30年代,目的行为论兴起。目的行为论认为,人的行为是追求一定目的的活动,目的是行为的核心。因此,主观的要素(包括故意与过失)是构成要件要素。现代,*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本世纪50年代初期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它是在吸收他国犯罪构成学说内容、总结中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起步晚,又长期受到前苏联刑法学理论的深刻影响,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仍处于探索研究之中,在犯罪构成诸问题上,依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随着探索与讨论的深入,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有了长足发展,日趋成熟完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构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4:47
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