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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1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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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07:37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物品进出境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物品进出境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公私用物品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监管办法》(2003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口自用物品的监管办法》(2003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30号公告(2006年)
申请条件:
1、已在海关办理注册备案手续的常驻机构;
2、在境内取得长期居留权的,并在常驻机构或三资公司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和华侨)。
3、在华长期居住的外国专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常驻机构申请进口办公用品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2)、《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一式四联(代表处盖章、备案人签字)。
2、常驻机构申请进口车辆时应提交的文件:
备注:(需先去海关做一个外籍人员登记手续:护照、工商登记证、工作证,备案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2)、《进出境办公物品申请表》一式四联(机构盖章、备案人签字);
(3)、机构公函(讲明机构业务及人员情况,现有车辆情况,申请进口汽车的理由);
3、常驻机构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口自用物品时应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2)、填写《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联,申请人签字,机构签章。
(3)、申请人的证件(原件):①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胞通行证);②在境内有效的长期居留证(或暂住证); ③工作证(代表证或记者证); ④劳动就业证。
4、三资企业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口自用物品时应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联(公司盖章、申请人签字);
(4)、申请人的①护照 (或回乡证、台胞通行证)、②在境内有效的长期居留证 (或暂住证)、③劳动就业证。
5、常驻机构常驻人员申请进口车辆时应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2)、《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联(机构盖章、申请人签字);
(3)、申请人的①护照原件及首页复印件(或回乡证、台胞通行证)、②在境内有效的长期居留证及首页复印件(或暂住证)、③工作证(代表证或记者证)、④劳动就业证;
6、三资公司常驻外方人员申请进口车辆时应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联(公司盖章、申请人签字);
(4)、申请人的①护照及首页复印件(或回乡证、台胞通行证)、②在境内有效的长期居留证及首页复印件(或暂住证)、③劳动就业证;
7、外国专家申请进口物品、车辆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个人证件:护照;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专家证
(2)、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各项单证需齐全无误
3、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关封)。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北京海关现场业务二处外商科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四环中路18号非贸物品监管中心1层报关大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0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6:00
附件:
1、填制说明:
1).《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中“海关编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证》的编号;“进出境口岸”应写明物品进境口岸,如:首都机场、国际邮局等;“物品名称”、“数量”、“单位”、“价值”应填写详细、准确。
2). 非居民旅客首次申请进口物品的,应将征税与免税的物品分别填写《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征税物品有:电视机、洗(干)衣机、电冰箱(柜)、空调、录(放)像机、音响、台式计算机、电话机、寻呼机、传真机、打字机、电子计算器、收录机、家具、灯具、食品(含烟酒)和带有填充物的床上用品。免税物品有: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各一台,其它日常生活用品,并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3)申请进口车辆时,在《进出境办公/自用物品申请表》中应写明车辆的厂牌、型号,如:本田阿科德小轿车(新车,左舵)等,并注明新旧。
其他说明:
1. 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应以办事处内自用的办公文具、文件资料和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用品为限,且均应缴纳税款。如海关认为必要,办事处需出具公函,对所申请进口的物品作出详细说明。进口样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居民长期旅客第二次及以后申请进口的物品均应缴税。
3.右舵轮汽车不准进口;提取车辆后,将车驶到海关,持原《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第四联、税单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检测报告,及口岸海关出具的关封,申领上牌照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