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文件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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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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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2 00:59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财税三、七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准确反映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发放和结余的真实情况,现将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资清算的范围
1.凡经批准实行控股公司为单位工资总量*办法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经批准以独立核算为单位实行工资增长办法的企业,均属今年工资清算的范围。
2.凡经批准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仍按规定按实列支,不进行工资清算。
二、工资清算的*
1.2005年企业工资清算*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以及本通知的规定为依据。
2.在计算企业2005年度实现税利时,凡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适当调整计算:
(1)凡2005年经批准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新制度执行前进行各项资产核实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冲销损益部分,可适当调整计算。
(2)凡2005年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因素,影响到企业实现税利的,可适当调整计算。
(3)凡2005年企业在当年财务会计及税收专项检查中,被查实涉及各类违反财政、税收及其他法律法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剔除计算税利。
(4)凡2005年企业当年应缴税金的欠缴额,应在当年实现税利中予以剔除计算。
三、工资清算的工作要求
1.工资清算工作*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企业工资清算工作,做到提供数据真实可靠。各级主管财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之外任意开口子。对超出工资方案批复内容,确属特殊原因的,须经原方案审核部门的同意。对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标准的,应予以纠正。
2.实行一头工资总量*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工资清算工作:
(1)凡实行控股(集团)公司一头工资总量*办法范围内的企业均属同一财税机关征管的,其工资清算工作由该主管财税机关负责进行。由控股(集团)公司将其工资*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办法汇总表(即表1、表2、表3)一式五份,于2006年2月15日以前送主管财税机关。主管财税机关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其余四份由企业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企业自留一份。
(2)凡实行控股(集团)公司一头工资总量*办法范围内的企业由不同财税机关征管的,其工资清算工作由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负责进行。由控股(集团)公司将其工资*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办法汇总表(即表1、表2、表3)一式五份,于2006年2月15日以前送集团所属主管财税机关初审后,并于2月25日前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其余四份由企业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财税机关、企业自留一份。
3.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6年2月15日以前完成,企业应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部门,一份退企业。
4.工资清算审核工作应于2006年2月底以前结束。
四、本通知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商业、粮食、外贸、供销、物资、公用、交通、旅游、地方金融等企业的年度工资清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2005年工资清算公式;
1.允许列支成本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1+人均实现税利净增长率×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税利挂钩比例+人均出口创汇增长率×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创汇挂钩比例)。其中:
A:人均实现税利净增长率=(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100%
B:人均出口创汇增长率=(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汇基数)×100%
2.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毛实现税利总额/(职工平均人数-协保平均人数)]-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3.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人均实现税利核定基数×[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工资基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税利挂钩比例)]
4.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税利挂钩比例×公式A
5.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创汇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创汇挂钩比例×公式B
6.允许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允许列支成本的人均工资总额×(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协保平均人数)
参考资料:www.lawye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