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4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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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09:19
一、 *罪 可以判 缓刑 吗? 根据 刑法 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 拘役 或者3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犯罪人。 对此应理解为: (1)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基于同样的理由,如果所判处的 刑罚 高于3年有期徒刑,就不能适用缓刑。 (2)对被判处 管制 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因为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都不存在剥夺人身自由的问题,适用缓刑没有实际意义。 (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 数罪并罚 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并非对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是,暂不执行所判刑罚,犯罪人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据,是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这里的犯罪情节,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既包括客观方面的情节,也包括主观方面的情节;既包括案中情节,也包括案外情节。 总的来说,情节较轻的,才能适用缓刑。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后有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现,如犯罪后积极退赃,在 羁押 期间遵守监管 法规 、坦白交代罪行,在审判过程中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等等。 3、必须不是 累犯 。换言之,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因为累犯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再次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严重,难以改造;如果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故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根据以上情况,*犯罪是较严重的 刑事犯罪 ,一般不会判缓。 二、如何认定*罪?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 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 器与幼女的生殖 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妻子是否构成“*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 同居 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视为*犯罪。 4、“*”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 故意伤害罪 ”。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 *未遂 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 犯罪未遂 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结合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一般犯*罪的都是不能适用缓刑,除非是存在特殊情况,让*罪的犯罪分子符合了缓刑的条件,那么此时才有可能判刑的时候同时判缓刑。但要是本身就是构成了累犯的话,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来看肯定是不能适用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