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纪律及考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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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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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9 05:22
一、考试纪律
第一条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置课桌左上角待查。要听从监考人员指挥。
第二条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除文具、计算器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由监考人员宣布)。
第三条不准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信设备;不准携带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通信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的按作弊处理(无论使用与否)
第四条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填写姓名、学号。不得多拿试卷,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第五条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迟到半小时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不可交卷离场。
第六条试卷分发后,除短缺、字迹不清等学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第七条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喧哗。
第八条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学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送交监考人员,并立即退出考场。考试时间到点,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收卷点清,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
(二)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三)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高声喧哗者;
(四)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第十条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终止考试,当次考试卷面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清场后发放试卷前,仍私自保存与考试有关的教材、笔记、纸条等物品者;
(二)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直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物品者;
(四)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六)故意污损试卷者;
(七)参加校内考试的考生离开考场未按要求提交考试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者;
(八)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考试考生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第十一条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终止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抄袭他人答卷或稿纸者;
(二)发现座位及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三)在衣服、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四)传递纸条或利用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不论看与否);
(五)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通信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手机、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的按作弊处理(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无论使用与否);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不管是否抄用);
(七)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信息者;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严重作弊,终止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试;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
(三)组织作弊;
(四)考试过程中使用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借助或通过网络等技术手段获取、提供或传播试卷或答案;
(六)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三条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上述未列但属于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视情况参照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受处分者取消当学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的机会,取消本人当学年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资格,取消当学年评选优秀学生资格,取消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取消所在班级当学年评选先进集体资格。
三、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或相关证据为准。对于考试严重违纪、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收缴其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监考人员应将作弊者的班级、姓名及其作弊行为详细记录在《南京邮电大学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中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当天交教务处。
第十九条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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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9 05:22
考试纪律及要求
考生参加考试时,须持带有本人清晰头像的校园卡或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身份证件,并放置在课桌指定位置,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视为自动放弃该课程考试。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考试纪律等要求,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将不发放试卷。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禁止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携带手机者应关闭手机电源,由监考人员保管或放置在指定位置。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作为计时工具使用;不得使用具有存储、编程和查询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使用自带的稿纸。课桌上仅可放置文具和有效身份证件。
在开考前,考生应主动检查课桌、抽屉及考位周围,若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开卷考试时本人携带的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纸质参考资料除外)或字迹,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在课桌、抽屉及考位周围不得放置任何教材或参考资料。
参加开卷考试的考生,不得使用电脑及同类电子设备,仅可使用课程教师允许的纸质参考资料,且不得相互借阅。
考生应保持考场肃静,除出现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时,考生可举手询问并由主考或监考人员解答处理外,不得问及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考生答题一般须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除非有特殊要求,用红笔、铅笔答题的试卷无效。
考生在拿到试卷后,须将本人的姓名和学号等信息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处,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并离开考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须暂离考场(如去洗手间)时,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由一名监考人员陪同,并将考生信息和离开、返回考场时间等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
在考试结束铃响前,考生完成考试时,应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随后立即离开考场。
在考试结束铃响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留在座位上等候,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不再收卷,则该生该课程考试成绩将以零分计。发现试卷缺失时,监考人员应告知缺失试卷者“该课程考试成绩将以零分计”。在监考人员允许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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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9 05:23
考场纪律要求
(一)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一卡通或图书证以备查对。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二)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三)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四)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他人*或替他人考试。
(五)带入考场的非考试用品必须集中放在教师指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必须向主、监考教师报告。
(六)学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七)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主、监考教师,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由主、监考教师决定。
(八)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收卷。交卷、收卷过程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不得由他人代交试卷。
(九)开卷考试可携带任课教师规定的有关材料。
(十)学生如有违纪或作弊现象,应服从主、监考教师的处理,并在《学生违纪单》上签字,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主、监考教师当场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学生所在系(部),听候处理。
(十一)有两名及两名以上监考教师认定学生有违纪行为而学生拒不在《学生违纪单》上签字时,违纪事实成立,并在学生违纪处理时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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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9 05:23
考生考试注意事项
一、认真检查试卷、答题卡和条形码是否正确。考生领到试卷、答题卡、条形码后,须认真检查试卷、答题卡页数,若有多张答题卡应认真核对答题卡页面是否正确;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考生号、科目是否与准考证上的内容相一致,如有缺页、空白页、漏印及条形码与考生本人的姓名、考生号不一致,请举手说明更换。
二、准确填写答题卡的相关栏目。考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的左上角的有关栏目上写上本人的考生号、姓名、考场号、座位号,用2B铅笔根据所发试卷填涂试卷类型(A或B)。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答题卡不能折叠、撕破、穿孔,要保持答题卡清洁。
三、正确粘贴条形码。考生必须在单页码答题卡右上角的“条形码粘贴处”栏内正确粘贴条形码。考生粘贴条形码时,需将条形码横贴在答题卡“条形码粘贴处”栏框内,注意不能超出框外,避免影响答题卡的扫描。
四、规范作答。选择题的答题必须用正牌2B铅笔在答题卡上的选择题答题区域按要求填涂,填涂信息点“ ”时应使用2B铅笔涂满涂黑,修改时则需用橡皮擦擦干净。非选择题必须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上的非选择题答题区域各题指定位置作答(包括画表及作辅助线),在各题目指定答题区域外的地方(或超越边界)或试卷、草稿纸上作答,或更改答题题号,其答案无效。在答题卡上作答,字迹须工整、清楚,填涂要规范,不准使用涂改液、涂改带涂改。
五、正确填涂选做题信息点。考生作答选做题时,必须看清题号,同时,必须将自己选择的题组号(题组名)或题号旁边的信息点“ ”用2B铅笔涂满涂黑。漏涂、错涂、全涂选做题信息点,选做题答案无效,所造成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六、在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答题按考试违规论处。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方可交卷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