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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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3 18:05
因为银行方面造成的征信逾期,可以提出个人征信异议申请,有三种途径。
1、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
2、直接向征信中心反映。
3、委托直接涉及出错信息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反映。
若自己提出的异议申请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申请人还可以向央行征信部门反映、向*提起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在个人信用报告上发表个人声明。
扩展资料: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未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