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1 13:0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1:32
文 号:法发〔2010〕53号
发布日期:2010-12-6
执行日期:201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军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以下基本原则:
⒈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正义。
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事实和法律。
⒊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⒍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⒎为人表率,注重修养。
法律职业责任的种类
法律职业责任包括纪律处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等从事审判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中国现行法官职业道德的规范基础是最高人民*2001年10月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一准则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官和人民*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征:
⑴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其适用的主体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行政人员和法警。根据法官法第2条的规定,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因此,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并不限于法官。
⑵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整时间具有后续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法官职业道德在法官退休前后都应当适用。
⑶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整空间具有广泛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不仅适用于法官的业内行为,也适用于法官的业外行为。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法官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主要有:
⒈司法独立原则。
⑴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⑵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⑶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a.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b.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正在审理的案件;c.不得向上级人民*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⑷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⑸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的不当影响。
⒉中立原则。
⑴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⑵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⑶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⑷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⑸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⒊避免偏见原则。
⑴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⑵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⑶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⒋职业廉正原则。
⑴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反映。
⑵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⑶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法官应当遵循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⒈遵守时限。
⑴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⑵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a、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b、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c、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⒉勤勉管理。
⑴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⑵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在保持清正廉洁方面对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⒈不滥用法官身份。
⑴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⑵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⒉清正廉洁。
⑴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它利益。
⑵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⒉管理个人及家庭经济事务。
⑴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⑵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⑶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⒊不得执业。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在遵守司法礼仪方面对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⒈尊重他人人格。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a、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b、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⒉遵守法庭规则和司法礼仪。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a、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b、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c、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这方面对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⒈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⒉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⒊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在业外活动方面对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⒈避免不当行为。
⑴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⑵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⑶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⑷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⒉保守审判工作秘密。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⒊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⒋言论自由的*。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法官的职业责任,是指法官违反法律、法规和法官职业道德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法官法》所规定的纪律处分。
⒈纪律处分的种类。
《法官法》第33条规定,法官有该法第3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法》第34条规定,对法官进行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⒉应受纪律处分的行为。
《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⑴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⑵贪污受贿;⑶徇私枉法;⑷刑讯*供;⑸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⑹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⑺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⑻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⑼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⑽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⑾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⑿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⒀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为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最高人民*于2002年3月出台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确立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八字职业道德标准。
⒈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⒉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⒊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⒋严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和法律尊严。 检察官的职业责任中重点掌握纪律处分。
《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检察官法》第36条规定:检察官有本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7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的院长、副院长。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