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2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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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6 07:02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我国文化部 1985 年曾对合理引用量作了规定。该规定指出,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 2500 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多次引用同一*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 1 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 40 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例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和古体诗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