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个体户免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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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2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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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7 20:40
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明确从2011年11月起,将我省*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起征点: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二)营业税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扩展资料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1、销售商品的缴纳3%*,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2、同时按缴纳的*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