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唯一住房拍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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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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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9 23:39
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此类问题进一步予以明晰。其中,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住房可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9 23:40
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1月14日通过, 12月21日起就施行。
这个新规定总共只有7条,基本上是一个“惟一住房查封、拍卖指南”。里面规定:只要已经依法设立了抵押的住房,如果不能还债,都可以查封、拍卖。如果是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惟一住房),给6个月宽限期。如果到了宽限期不交房,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强制迁出的时候,债务人及其家属无法自己解决居住问题,经*核实,可以由债主(申请执行人)为债务人提供临时住房。这种临时住房,地段、面积都可以跟原来的住房不同,可以参照廉租房标准来解决。至于租金,由*参照当时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至于需要给失去房子的人预留多少年的租金,没有明确规定,从各地判例看,从1年到5年都有。但这一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不应强制迁出”。当买商品房断供的人,显然不太可能是低保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