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8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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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6:09
美国哲学家汤姆·里根于1983年发表了《为动物权利辩护》,被认为是从哲学角度最彻底地反思“动物的权利”的著作。他认为,只有假定动物也拥有权利,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人类对动物的无谓伤害;并且对辛格从功利主义角度对动物的道德地位做出辩护不能认同。里根认为,动物解放论的两个理论支柱——功利原则和平等原则——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上的不一致性,并且,最大限度地使快乐的总量超过痛苦的总量的功利原则,实际上是把个体当成了盛装快乐和痛苦的“容器”,似乎我们可以把这一个容器的“液体”(快乐和痛苦)“倒入”另一个容器中去,从而对这两个容器的液体进行加总和计算。在这样做时,功利原则看重的是容器中的液体(快乐和痛苦),而不是容器本身(动物个体)。因此,把对动物的道德地位的辩护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是不充分的。
里根的动物权利论师承的是康德式的道义论传统,他认为动物也像人一样拥有“一种对生命的平等的天赋权利”,所有那些用来证明尊重人的天赋权利的理由都同样适用于动物。“我们必须强调指出的真理是,就像黑人不是为白人、妇女不是为男人而存在的一样,动物也不是为我们而存在的。它们拥有属于它们自己的生命和价值。一种不能体现这种真理的伦理学将是苍白无力的。”也就是说,动物所拥有的天赋价值赋予动物一种道德权利:不遭受不应遭受的痛苦的权利和享受应当享受的愉快的权利。动物权利论主张人们应该将自由、平等和博爱的伟大原则推广到动物身上,动物权利运动是*运动的一部分。
里根认为,我们用来证明人拥有权利的理由与用来证明动物拥有权利的理由是相同的。当我们说,每一个人都具有平等的道德权利,他的利益应得到平等的关心的时候,我们根据的是权利,而不是每个人都具有的理性、说话、自由选择的能力,因为某些人(如智障人士)不具有这些能力,我们并没有因此而否定他们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的。它赋予人一种必须受到尊重的平等权利,即所有的人都内在地是一种目的,不能被当作工具任意来使用。如果一个人以一种不尊重这种天赋价值的方式对待他人,他就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他的行为就属于不道德的行为。
每个人之所以同等地享有这种权利,是由于每个人都具有“固有价值”。具有这种价值的存在物必须被当作一种目的本身,而非工具来看待。而人之所以拥有“固有价值”,在于人是“生命的主体”。
动物同样也拥有属于自己的内在价值,这意味着动物像人一样拥有受到尊重的道德权利,因而人们必须以尊重它们身上的天赋价值的方式对待它们,避免使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当然,在大自然中动物之间的交往不存在谁侵犯谁的问题,因为动物不是为自己行为负责任的道德主体。只有人与动物打交道时,动物的权利问题才会显现出来,因为只有人才能够意识到动物的权利。里根也反对在实验室和畜牧业中残酷地对待或杀害动物。
玛丽·沃伦主张一种“弱式动物权利论”。与里根不同,沃伦认为,动物拥有权利的基础不是它们所拥有的天赋价值,而是它们的利益。动物拥有利益的前提是,它们能够感受快乐或痛苦。因此,所有拥有感觉的动物(而非里根所说的高等哺乳动物)都拥有权利。
沃伦指出,与动物的权利相比,人类权利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也强烈得多;与人的死亡相比,动物的死亡是一种较小的悲剧,但这并不能证明动物没有生存权。
辛格和里根曾认为,如果把理性和道德自律能力作为区分人类与动物的道德地位的根据,那么,根据公平原理的要求,我们就得把非正常人或“准人类”(如胎儿、婴儿、痴呆儿或老年痴呆者)的道德地位视为与高等动物(它们的智力明显要比胎儿或痴呆儿高)相等。沃伦不同意这种观点,她认为非正常人拥有的道德权利与其他正常人相同,而且强于动物的权利。这是因为,人不仅是生命的主体,有能力且能够在道德的意义上把彼此视为具有平等的基本道德权利的存在物来看待,而且,人是有理性的存在物,能够听从理性的声音。同时人是具有道德自律能力的存在物,人的道德自律能力为人类享有较强的道德权利提供了某种勉强可以接受的理由。
总之,沃伦的观点是具有感觉能力的动物拥有道德权利,因为权利是设计来保护权利拥有者免遭伤害或保护他/它们的相关利益的。有感觉能力的动物能够被伤害或获得利益,它们能够喜欢或不喜欢发生在它们身上的事情,喜好某些生存状态。因而,至少在逻辑的意义上,有感觉能力的动物是道德权利的可能的拥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