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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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8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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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6 21:28
天赋*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答:*,是指人生而就有且普遍享有的权利。它经过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的思想而得到广泛传播,并在早期的资本主义*中得到了体现,如法国1789年《*和公民权利宣言》,1789年美国《*法案》,但是从概念上看,*主要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权利,从权利的形态上看,属于一种应然权利。它不考虑各国具*度的现有的物质条件,仅以人性为根据,主要人所应该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不能被任何外在势力剥夺和侵犯的权利。因此,*的主体应该是普遍的人、抽象的人,不分国籍、种族、民族、宗教、性别、年龄、职务、财富、教育等外在身份的人。
但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在受到各国*和法律保障的同时,也被同时赋予一种国内法上的“有限”地位。这首先表现在*和法律以保障自己本国的公民的*为主,从而使“*”转变为“公民权利”。其次,关于*的内容,作为道德和应然层面的*的内涵是非常广泛的,一切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都应该包括在内,但是作为*和法律保障的*是较为具体和明确的,从*上来讲,是指在*体系中,那些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即所谓的基本权利。
所以,当*进入*和法律的保障范围后,*就由一种应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利,因此可以说,基本权利就是*在*上的表现形式,基本权利与*的差别除了前面讲过的主体不同和内容不同之外,还包括:(1)产生时间的不同。*产生的时间早于基本权利。(2)表现形式的不同。*通常以宣言的方式出现,表明其为一国或特定人群的*主张和宣示,如《世界*宣言》,而基本权利是获得国家法律认可的权利,其表现形式通常是一国的*。(3)法律效力不同。由于*仅为某一国家和群体的*宣示,故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国基本权利内容的评价标准和体系,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基本权利则具有法律约束力,最明显的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规定,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约束立法、行政、司法。也就是说,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