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信托公司是怎么披露固定收益信托信息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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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4:30
法律上并没有固定收益信托的概念。实践中,固定收益信托通常指代那些用于向资信良好的企业发放贷款等固定收益投资、大股东附加回购承诺的固定收益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于短期理财产品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及货币市场等的信托产品。法律对这些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与其他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并无二致。
信息披露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主要分为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和信托计划信息披露两种。对于前者,主要披露机构信息,目的是让受益人了解受托人的整体情况,以便受益人在认为受托人已经不符合他们心目中管理信托计划的要求时更换受托人或要求受托人作出调整。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对机构信息的披露做出了详细规定,你可以看一下。通常在信托公司的官方网站上都有“信息披露”一栏,里面是信托公司的年报,这就是机构信息的披露。
单个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第六章,其中规定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制度。定期报告是指信托公司需要就该信托计划每季度发布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法规具体规定了报告必须包含的内容。临时报告是指信托资金面临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受益人。
对于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有时法规会对具体种类的信托产品有一定的特别披露要求,例如《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定,对于证券投资信托而言(也就是俗称的阳光私募),信托公司应当按规定要求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也就是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至少每30 日一次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还规定了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应当进行临时披露的情形,例如:基金经理变动、投资顾问变动、净值计算错误达到0.5%以上等。
最后就是受益*会的问题。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益人是权利人,受益*会是信托资产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如果受益人需要受托人披露某一信息,而法律法规又没有明文规定该信息必须进行披露,受益人可以基于《信托法》的一般规定要求受托人披露,最好的办法是召开受益*会,通过受益*会决议要求受托人披露某一重要信息,仍然拒绝披露的,受益*会可以撤换受托人,或者如果认为某一信息特别重要,不披露将严重影响受益*利的,可以向*起诉要求受托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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