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过程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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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7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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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16:04
商品交易中收入的实现按以下不同交易方式确认:
(1)交款提货。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买方,无论商品是否发出,都作为收入的实现。
(2)预收货款。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商品,在商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委托代销。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4)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在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况下,应当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将*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5)分期收款。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实现时间,并按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6)出口销售。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进口的商品,如进口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并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