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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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13:15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流转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或者是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级*批准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且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福利企业后,方可申请享受*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单位所在区县*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享受*优惠的企业按月退还* 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退还*,本月已缴纳的*额不足退还的,可在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缴*扣除已退*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以该手套厂为例,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计算,则每人每月应退还*4320元(720×6),若按最高工资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5000元计算,则每人每月应退还*2916.67元(35000÷12)。则2011年12月该企业可即征即退*58333.4元(2916.67×20),应缴纳*是-12333.4元(46000-58333.4)。即这部分不足退还的*,可在以前月份已缴*扣除已退*的余额中退还,也可在以后月份应纳*中退还。 享受营业税优惠的企业按月减征营业税 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缴的营业税中退还。营业税优惠*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需要注意,同一单位既是*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的,不能同时享受*和营业税的优惠*,只能由单位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并且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另外,单位既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也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或营业税的优惠*。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当期亏损,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作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数,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是否有所得,加计扣除数额都可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在以后年度依法弥补。例如,A企业是一家金属门窗加工企业,有残疾职工36人,该企业2010年累计支付残疾职工工资38万元,则企业不仅可以在预缴2010年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据实扣除残疾职工工资38万元,而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可再计算加计扣除38万元。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