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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办0-3岁的托儿所?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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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7 09:17

开办托儿所你可以到工商局办理咨询服务类营业执照,不过这是在打擦边球,不可能规模发展。开办幼儿园要获得教委的批准,且条件较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与监督,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婴幼儿健康是托儿所、幼儿园的首要任务。通过各项卫生保健措施,达到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增强婴幼儿童体质,提高抵抗疾病能力,促进婴幼儿童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口市辖区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含公立、民办、私办、机关、厂企、部队所属、农垦系统)。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幼儿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本市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指导全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为明确职责,便于管理,海口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督促、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并共同进行托幼机构的等级评定。

第六条 本市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实行《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均按海南省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第一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条 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幼机构,部队所属的托幼机构,以及招生人数200名以上的部分民办、私立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并负责各区妇幼保健所(站)相应业务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幼机构,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开办的托幼机构,部分民办、私办托幼机构,小学设立的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的卫生保健工作由所在区卫生局主管。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农垦系统开办的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农垦卫生处主管。农垦防疫站妇幼科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二章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必须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做好责任范围内托幼机构、学前班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业务指导内容包括:

(一)定期指导、检查、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制度。

(二)每月进行一次托幼机构膳食调查。

(三)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

(四)培训托幼机构保健医(员)、营养师(员)。

(五)做好工作人员体检、新生入园体检、"六一" 节前儿童健康检查。

(六)及时收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报表,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

第三章 《卫生保健合格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前必须按管理权限先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凭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办理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执业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卫生保健合格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卫生保健设施符合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保健人员的配备符合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

(三)有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

(四)工作人员必须按第八章的要求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书》。

第十八条 申请《卫生保健合格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招生规模、基本的卫生保健设施、工作人员名单、保健人员配备情况等。

(二)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三)保健人员的毕业证书、执业证书、培训证明材料。

(四)全体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书》。

第十九条 《卫生保健合格证》实行年审制度,托幼机构每年10-12月进行一次年审。年审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进行。

第二十条 年审合格的条件:

(一)符合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三)新入园儿童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四)营养膳食的管理符合本细则第九章的规定。

(五)卫生保健质控指标达标。

第四章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基本设施

第二十一条 园舍场地要求

(一)活动场地:室外露天活动场地1.5平方米/小儿。室内活动室2平方米/小儿,场地干燥,光线充足(平均照度标准为150勒克司,按莹光灯计算应达到每平方米6瓦),通风良好,排水通畅,远离各种污染源。

(二)50名儿童以上园所,活动室、教室与寝室要分开。

(三)有乳儿班和托儿班的,其生活用房要分开,并增设哺乳室、配奶室。

(四)卫生间内设适合婴幼儿童使用的大小便槽、盥洗室、流动水洗手设施。凡分班设置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五)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六)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与保健室相邻,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七)厨房设置的粗加工间、细加工间、洗菜地与洗碗筷池分开,生熟砧板分开,有分饭菜的专用台、有配餐室、有防蝇的纱门纱窗,有专门消毒食用具的设备。

第二十二条 卫生保健设施要求:各班按年龄大小及生理特点配备符合规格的桌椅、茶杯柜、毛巾架、玩具柜(架)、睡床(板)、做到一人一巾一杯,每班有一个饮水设施,全天供应饮用开水,各项设施要符合安全美观的原则。

第五章 保健人员的配备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保健人员。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20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25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第二十四条 保健医(护)师(士)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或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并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证、国家*执业证。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六章 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要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开展生长发育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身高、体重的测量和评价,每年"六一"节前由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必须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登记,每月逐级上报妇幼保健机构。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认真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对发现的传染病患儿应隔离治疗,并做好疫情报告、终末消毒等,对接触儿童进行检疫。做好传染病登记,每月逐级上报主管妇幼保健机构。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技能,培养良好生活习惯。

(十)协助主管妇幼保健部门搞好儿童口腔保健、眼保健等。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口腔保健、眼保健,有条件者应开展耳保健。

第二十七条 卫生保健质控指标:

(一)儿童出勤率85%(托儿所75%)。

(二)婴幼儿计划免疫接种率100%。

(三)身高、体重达均值以上者350%,大于均值加两个标准差与小于均值减两个标准差者控制在5%以内。

(四)常见病发病率控制在10%以下(托儿所15%以下)。

(五)园所内不发生传染病的流行。

(六)小儿血色素11克以上占90%以上(托儿所85%以上)。

(七)工作人员与在托儿童健康检查率均为100%。

(八)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九)不发生食物中毒。

第七章 儿童入园要求

第二十八条 儿童入园所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使用统一的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入园体检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二十九条 儿童入园应持有健康检查表、保健手册及免疫接种证,记录内容要齐全,以帮助医生了解儿童身体健康状况。托幼机构应保存好健康检查表、保健手册。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经市妇幼保健机构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一)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者。

(二)外出(离本市)旅行的儿童。

(三)有传染病接触史者,检疫期满后。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患儿治愈后须经过妇幼保健机构核查,符合返园条件者方可返园。

第八章 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使用健康检查手册。健康检查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三十四条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工作。

第九章 营养膳食要求

第三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每季度根据儿童营养需要制定一次膳食计划,每周编制一次食谱,每月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及营养膳食分析。

第三十七条 营养膳食合格的标准:

(一)热能的实际摄入量:全托达到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90%以上,日托达到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热量营养素来源分布:蛋白质占总热量的11-15%,脂肪占30-35%,碳水化合物占50-60%。热能食物来源:粮谷类、薯类供能不能超过50%,大豆类、动物类食物供能不能低于20%。

(二)蛋白质等各种营养素的摄入量至少要求保证达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优质蛋白(动物类、豆类)占蛋白质总摄入量的40-50%。

第三十八条 食堂要搞好卫生管理,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教育、妇联等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检查,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者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园。

(二)年审不合格的托幼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园。

(三)托儿所、幼儿园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从事保教、保育工作和炊事员工作,或者录取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健康检查不宜入托、入园的儿童入托、入园的,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开业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在细则实施后6个月内按管理权限向市、区卫生局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四十三条 2000年以前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原市教育局审批的由市卫生局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原区教育局审批的由所在区卫生局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所在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海口市卫生局。

附件1:

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 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 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杠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使用)

卧式身长计(供3岁下儿童使用)

三、 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 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 常用药品

1、 外用药

2、 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7 09:18

开办托儿所你可以到工商局办理咨询服务类营业执照,不过这是在打擦边球,不可能规模发展。开办幼儿园要获得教委的批准,且条件较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与监督,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婴幼儿健康是托儿所、幼儿园的首要任务。通过各项卫生保健措施,达到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增强婴幼儿童体质,提高抵抗疾病能力,促进婴幼儿童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口市辖区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含公立、民办、私办、机关、厂企、部队所属、农垦系统)。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幼儿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本市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指导全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为明确职责,便于管理,海口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督促、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并共同进行托幼机构的等级评定。

第六条 本市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实行《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均按海南省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第一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条 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幼机构,部队所属的托幼机构,以及招生人数200名以上的部分民办、私立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并负责各区妇幼保健所(站)相应业务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幼机构,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开办的托幼机构,部分民办、私办托幼机构,小学设立的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的卫生保健工作由所在区卫生局主管。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农垦系统开办的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农垦卫生处主管。农垦防疫站妇幼科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二章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必须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做好责任范围内托幼机构、学前班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业务指导内容包括:

(一)定期指导、检查、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制度。

(二)每月进行一次托幼机构膳食调查。

(三)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

(四)培训托幼机构保健医(员)、营养师(员)。

(五)做好工作人员体检、新生入园体检、"六一" 节前儿童健康检查。

(六)及时收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报表,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

第三章 《卫生保健合格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前必须按管理权限先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凭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办理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执业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卫生保健合格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卫生保健设施符合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保健人员的配备符合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

(三)有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

(四)工作人员必须按第八章的要求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书》。

第十八条 申请《卫生保健合格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招生规模、基本的卫生保健设施、工作人员名单、保健人员配备情况等。

(二)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三)保健人员的毕业证书、执业证书、培训证明材料。

(四)全体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书》。

第十九条 《卫生保健合格证》实行年审制度,托幼机构每年10-12月进行一次年审。年审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进行。

第二十条 年审合格的条件:

(一)符合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三)新入园儿童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四)营养膳食的管理符合本细则第九章的规定。

(五)卫生保健质控指标达标。

第四章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基本设施

第二十一条 园舍场地要求

(一)活动场地:室外露天活动场地1.5平方米/小儿。室内活动室2平方米/小儿,场地干燥,光线充足(平均照度标准为150勒克司,按莹光灯计算应达到每平方米6瓦),通风良好,排水通畅,远离各种污染源。

(二)50名儿童以上园所,活动室、教室与寝室要分开。

(三)有乳儿班和托儿班的,其生活用房要分开,并增设哺乳室、配奶室。

(四)卫生间内设适合婴幼儿童使用的大小便槽、盥洗室、流动水洗手设施。凡分班设置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五)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六)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与保健室相邻,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七)厨房设置的粗加工间、细加工间、洗菜地与洗碗筷池分开,生熟砧板分开,有分饭菜的专用台、有配餐室、有防蝇的纱门纱窗,有专门消毒食用具的设备。

第二十二条 卫生保健设施要求:各班按年龄大小及生理特点配备符合规格的桌椅、茶杯柜、毛巾架、玩具柜(架)、睡床(板)、做到一人一巾一杯,每班有一个饮水设施,全天供应饮用开水,各项设施要符合安全美观的原则。

第五章 保健人员的配备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保健人员。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20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25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第二十四条 保健医(护)师(士)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或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并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证、国家*执业证。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六章 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要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开展生长发育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身高、体重的测量和评价,每年"六一"节前由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必须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登记,每月逐级上报妇幼保健机构。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认真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对发现的传染病患儿应隔离治疗,并做好疫情报告、终末消毒等,对接触儿童进行检疫。做好传染病登记,每月逐级上报主管妇幼保健机构。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技能,培养良好生活习惯。

(十)协助主管妇幼保健部门搞好儿童口腔保健、眼保健等。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口腔保健、眼保健,有条件者应开展耳保健。

第二十七条 卫生保健质控指标:

(一)儿童出勤率85%(托儿所75%)。

(二)婴幼儿计划免疫接种率100%。

(三)身高、体重达均值以上者350%,大于均值加两个标准差与小于均值减两个标准差者控制在5%以内。

(四)常见病发病率控制在10%以下(托儿所15%以下)。

(五)园所内不发生传染病的流行。

(六)小儿血色素11克以上占90%以上(托儿所85%以上)。

(七)工作人员与在托儿童健康检查率均为100%。

(八)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九)不发生食物中毒。

第七章 儿童入园要求

第二十八条 儿童入园所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使用统一的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入园体检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二十九条 儿童入园应持有健康检查表、保健手册及免疫接种证,记录内容要齐全,以帮助医生了解儿童身体健康状况。托幼机构应保存好健康检查表、保健手册。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经市妇幼保健机构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一)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者。

(二)外出(离本市)旅行的儿童。

(三)有传染病接触史者,检疫期满后。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患儿治愈后须经过妇幼保健机构核查,符合返园条件者方可返园。

第八章 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使用健康检查手册。健康检查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三十四条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工作。

第九章 营养膳食要求

第三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每季度根据儿童营养需要制定一次膳食计划,每周编制一次食谱,每月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及营养膳食分析。

第三十七条 营养膳食合格的标准:

(一)热能的实际摄入量:全托达到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90%以上,日托达到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热量营养素来源分布:蛋白质占总热量的11-15%,脂肪占30-35%,碳水化合物占50-60%。热能食物来源:粮谷类、薯类供能不能超过50%,大豆类、动物类食物供能不能低于20%。

(二)蛋白质等各种营养素的摄入量至少要求保证达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优质蛋白(动物类、豆类)占蛋白质总摄入量的40-50%。

第三十八条 食堂要搞好卫生管理,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教育、妇联等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检查,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者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园。

(二)年审不合格的托幼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园。

(三)托儿所、幼儿园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从事保教、保育工作和炊事员工作,或者录取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健康检查不宜入托、入园的儿童入托、入园的,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开业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在细则实施后6个月内按管理权限向市、区卫生局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四十三条 2000年以前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原市教育局审批的由市卫生局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原区教育局审批的由所在区卫生局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所在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海口市卫生局。

附件1:

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 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 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杠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使用)

卧式身长计(供3岁下儿童使用)

三、 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 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 常用药品

1、 外用药

2、 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7 09:18

开办托儿所你可以到工商局办理咨询服务类营业执照,不过这是在打擦边球,不可能规模发展。开办幼儿园要获得教委的批准,且条件较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与监督,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婴幼儿健康是托儿所、幼儿园的首要任务。通过各项卫生保健措施,达到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增强婴幼儿童体质,提高抵抗疾病能力,促进婴幼儿童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口市辖区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含公立、民办、私办、机关、厂企、部队所属、农垦系统)。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幼儿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本市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指导全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为明确职责,便于管理,海口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督促、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并共同进行托幼机构的等级评定。

第六条 本市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实行《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均按海南省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第一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条 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幼机构,部队所属的托幼机构,以及招生人数200名以上的部分民办、私立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并负责各区妇幼保健所(站)相应业务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幼机构,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开办的托幼机构,部分民办、私办托幼机构,小学设立的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的卫生保健工作由所在区卫生局主管。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农垦系统开办的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农垦卫生处主管。农垦防疫站妇幼科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二章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必须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做好责任范围内托幼机构、学前班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业务指导内容包括:

(一)定期指导、检查、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制度。

(二)每月进行一次托幼机构膳食调查。

(三)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

(四)培训托幼机构保健医(员)、营养师(员)。

(五)做好工作人员体检、新生入园体检、"六一" 节前儿童健康检查。

(六)及时收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报表,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

第三章 《卫生保健合格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前必须按管理权限先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凭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办理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执业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卫生保健合格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卫生保健设施符合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保健人员的配备符合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

(三)有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

(四)工作人员必须按第八章的要求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书》。

第十八条 申请《卫生保健合格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招生规模、基本的卫生保健设施、工作人员名单、保健人员配备情况等。

(二)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三)保健人员的毕业证书、执业证书、培训证明材料。

(四)全体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书》。

第十九条 《卫生保健合格证》实行年审制度,托幼机构每年10-12月进行一次年审。年审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进行。

第二十条 年审合格的条件:

(一)符合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三)新入园儿童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四)营养膳食的管理符合本细则第九章的规定。

(五)卫生保健质控指标达标。

第四章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基本设施

第二十一条 园舍场地要求

(一)活动场地:室外露天活动场地1.5平方米/小儿。室内活动室2平方米/小儿,场地干燥,光线充足(平均照度标准为150勒克司,按莹光灯计算应达到每平方米6瓦),通风良好,排水通畅,远离各种污染源。

(二)50名儿童以上园所,活动室、教室与寝室要分开。

(三)有乳儿班和托儿班的,其生活用房要分开,并增设哺乳室、配奶室。

(四)卫生间内设适合婴幼儿童使用的大小便槽、盥洗室、流动水洗手设施。凡分班设置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五)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六)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与保健室相邻,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七)厨房设置的粗加工间、细加工间、洗菜地与洗碗筷池分开,生熟砧板分开,有分饭菜的专用台、有配餐室、有防蝇的纱门纱窗,有专门消毒食用具的设备。

第二十二条 卫生保健设施要求:各班按年龄大小及生理特点配备符合规格的桌椅、茶杯柜、毛巾架、玩具柜(架)、睡床(板)、做到一人一巾一杯,每班有一个饮水设施,全天供应饮用开水,各项设施要符合安全美观的原则。

第五章 保健人员的配备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保健人员。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20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25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第二十四条 保健医(护)师(士)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或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并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证、国家*执业证。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六章 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要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开展生长发育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身高、体重的测量和评价,每年"六一"节前由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必须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登记,每月逐级上报妇幼保健机构。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认真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对发现的传染病患儿应隔离治疗,并做好疫情报告、终末消毒等,对接触儿童进行检疫。做好传染病登记,每月逐级上报主管妇幼保健机构。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技能,培养良好生活习惯。

(十)协助主管妇幼保健部门搞好儿童口腔保健、眼保健等。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口腔保健、眼保健,有条件者应开展耳保健。

第二十七条 卫生保健质控指标:

(一)儿童出勤率85%(托儿所75%)。

(二)婴幼儿计划免疫接种率100%。

(三)身高、体重达均值以上者350%,大于均值加两个标准差与小于均值减两个标准差者控制在5%以内。

(四)常见病发病率控制在10%以下(托儿所15%以下)。

(五)园所内不发生传染病的流行。

(六)小儿血色素11克以上占90%以上(托儿所85%以上)。

(七)工作人员与在托儿童健康检查率均为100%。

(八)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九)不发生食物中毒。

第七章 儿童入园要求

第二十八条 儿童入园所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使用统一的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入园体检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二十九条 儿童入园应持有健康检查表、保健手册及免疫接种证,记录内容要齐全,以帮助医生了解儿童身体健康状况。托幼机构应保存好健康检查表、保健手册。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经市妇幼保健机构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一)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者。

(二)外出(离本市)旅行的儿童。

(三)有传染病接触史者,检疫期满后。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患儿治愈后须经过妇幼保健机构核查,符合返园条件者方可返园。

第八章 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使用健康检查手册。健康检查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三十四条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工作。

第九章 营养膳食要求

第三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每季度根据儿童营养需要制定一次膳食计划,每周编制一次食谱,每月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及营养膳食分析。

第三十七条 营养膳食合格的标准:

(一)热能的实际摄入量:全托达到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90%以上,日托达到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热量营养素来源分布:蛋白质占总热量的11-15%,脂肪占30-35%,碳水化合物占50-60%。热能食物来源:粮谷类、薯类供能不能超过50%,大豆类、动物类食物供能不能低于20%。

(二)蛋白质等各种营养素的摄入量至少要求保证达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优质蛋白(动物类、豆类)占蛋白质总摄入量的40-50%。

第三十八条 食堂要搞好卫生管理,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教育、妇联等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检查,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者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园。

(二)年审不合格的托幼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园。

(三)托儿所、幼儿园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从事保教、保育工作和炊事员工作,或者录取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健康检查不宜入托、入园的儿童入托、入园的,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开业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在细则实施后6个月内按管理权限向市、区卫生局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四十三条 2000年以前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原市教育局审批的由市卫生局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原区教育局审批的由所在区卫生局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所在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海口市卫生局。

附件1:

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 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 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杠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使用)

卧式身长计(供3岁下儿童使用)

三、 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 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 常用药品

1、 外用药

2、 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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