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行为属不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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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7 04:29
不能一概而论。
一、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裁决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诉。
我国《行政复议法》目前规定了两种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1、*的行政复议决定。2、省级*对自然资源权属的复议决定。
三、其他的行政裁决,按法律规定是可诉的,但是行政还是民事诉讼,实践中做法不一。
《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因此,*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属于典型的行政裁决制度。
对行政裁决不服,当事人到底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以原民事争议向*提起民事诉讼,至今没有一致的观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7 04:30
如果是对某个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可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