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0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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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18:39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负责个人住宅的防火安全,对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劝阻、制止的权利和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第十四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必须坚持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消防机构参加。列入工程概算的消防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资料送*消防机构审核。
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经*消防机构审核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经*消防机构审核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核的*消防机构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消防设施完工后,必须经过*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从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我国现有规范尚未包括的新项目、新设计或者国外规范与我国规范不相吻合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消防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和审核。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建。
第十九条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
*消防机构对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审核制度。
变更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数量、地点、方法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第二十条*消防机构在审核、验收有关项目时,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审核、验收时限内办理,不得随意拖延。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距离内和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的场所,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消防机构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场所划定具体范围,并责成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禁止标志。
第二十二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消防机构收到主办单位的申报后,应当在3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商场、宾馆、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有疏散标志、指示灯和火灾应急照明设施;其他场所、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加强保养、维护和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移动、停用消防设备和设施。
除灭火救灾外,公共消火栓只能由*消防机构、城建部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