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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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32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万元(不含*),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在不考虑*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长期应收款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880①
贷:财务费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348
贷:财务费用 3348
第三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772
贷:财务费用 1772
注①: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6.1%,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
单位:元
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
B=6.1%A 本金收现
C=D-B 总收现
D
销售日 80 000 0 0 0
2007年末 80 000 4880 25 120 30 000
2008年末 54 880 3348 26 652 30 000
2009年末 28 228 1772 28 228 30 000
总 额 10 000 80 000 90 000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额。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
销售收入应交*额=80000×17%=13600(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应交*额=8547×17%=1453(元)
应交*总额=13600+1453=15053(元)
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每期实际确认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
单位:元
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含税)
B=5.25%A 利息收益(不含税)
C=(B/1.17)×17% 本金收现
D=E-B 总收现(含税)
E
销售日 93 600 0 0 0
2007年末 63981 4914 4200 29 619 34 533
2008年末 32 807 3359 2871 31 174 34 533
2009年末 0 1727 1476 32 807 34 534
总 额 — 10 000 8547 93600 103 600
(一)*销售时一次计缴 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8547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15053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200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2871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6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二)*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13600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4914÷1.17)×17%=714(元)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914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714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3359÷1.17)×17%=488(元)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3359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488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1727÷1.17)×17%=251(元)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727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251
由以上会计处理可见,利息收入应交的*不论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均不影响所缴纳*总额,也不影响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但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会计实务的角度,分期确认*都更为合理。从会计处理上看,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在销售时一次确认,而融资收益则在收款期内分期确认,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在销售时计算,利息收益应交*分期确认,这与会计收益确认是一致的。
从会计实务上看,税务部门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时,系统会根据输入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自动计算*额,按照一次确认*处理,则**上记录的销售额应为80000元,税款却为15053元,显然这样的**是无法开出的。而采用分期确认*额方式,第一次开具的**销售额为80000元,税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开具**销售额为4200元,税款714元(4200× 17%);第三次开具**销售额为2871元,税款488元(2871×17%);第四次开具**销售额为1476元,税款251元 (1476×17%)。开具的**销售总额88547元,税款总计15053元,价税合计103600元,对销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货款,又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