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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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0 04:46
个人受赠房屋后再转让的,应该如何确定房屋原值和购房时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即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07,当前相关购房*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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