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9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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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6:16
根据保险费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规定可见,投保人是交费主体。
再根据保监发2008年97号文件《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中的第一条第四款(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的资金安全。现金收付费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收付费主体合格。非现金收付费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管理。要完善信息系统,为收付费管理提供技术支持)规定可见,交费的主体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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