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9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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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15:53
法律分析:根据广东省出台的相关规定,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在用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可以迁入广州市。
法律依据:《广东省*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一、 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轻型汽车或办理轻型汽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在我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应符合国6b限值要求,PN(粒子数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执行汽油车过渡限值,即6.0×1012个/km;Ⅱ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在2023年7月1日前仅监测并报告结果。
(二)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三)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四)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