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9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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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0:03
美国法律没有对期权行权价的参考对象——公允市场价格做出具体规定。
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上市规则中,有一章(第17章)专门论述“股份计划”即股票期权计划(在香港又称为雇员认股期权计划, employee's share option scheme),其中关于行权价的规定是:“价格不能低于期权授出日期前五个营业日内该证券平均收市价的20%,且不能低于面值。”而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的《创业板上市守则》第23章“股本证券——股份计划”中,专门对股票期权计划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行权价,“计划必须列明行使价(即行权价),行使价须至少为下列两者中的较高者:
(1)有关证券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营业日)的收市价,而有关收市价须以本交易所日报表所载者为准;
(2)该等证券在期权授予日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而有关收市价须以本交易所日报表所载者为准。”对于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前制订的股票期权计划,“行使价须按公平合理的基准厘定,且不得低于该公司最近期经审计的每股有形资产净值。”
2000年5月,香港联交所对主板上市公司上市规则的第17章内容专门公开向社会征询意见,着手对股票期权计划进行修改,有的内容放宽了(如授予期权总量等),有的内容缩紧了,其中对行权价的规定就是缩紧的:取消了20%的折扣规定,行权价采用和创业板一致的规定,即不得低于授予日收市价和授予日前五日平均收市价的较高者。
并且规定对于新上市公司,其上市前制订的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经过一年多的咨询讨论后,上述条款于200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