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缓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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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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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2 08:50
税款缓缴的规定如下:
1、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用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核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