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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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9:56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 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 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